童黎萍律师亲办案例
股票在证券公司被盗卖可以得到赔偿吗?
来源:童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2
浏览量:758

【律师提示】

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律师界有一句话叫“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相印证是无法赢得官司的。本案中股票所有人王某无证据证明自己股票被盗卖的事实,所以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输掉了官司。

【审判实例】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童黎萍(本律师),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证券营业部

王某系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其在该营业部散户室内进行股票交易。根据王某的资金账户的交易资料显示,2008年*月*日13时48分56秒、13时49分28秒、13时49分49秒王某的资金账号中分别卖出“爱建股份”2000股、“建设银行”500股、“西安饮食”2000股,委托价格(成交价格)分别为11.9元、7.38元、6.61元,出卖总所得为40710元。同时13时50分20秒王某资金账户购入“宏达股份”900股,委托价值(交易价格)为58.46元,买入成本52614元。上述交易均是在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部站点地址为“00c0262a4be6”的电脑上进行的股票交易。该电脑在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内,一般由刘某使用,但其他客户也可以使用。2008年*月*日 13时30分02秒至14时06分期间,刘某在客户服务部,同时客户服务部有其他人员。同时,王某认为其资金账号内的三支股票被他人盗卖后买入900股宏达股份,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作出了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在王某(甲方)与某证券营业部(乙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第*条载明:“甲方开户时,须自行设定交易密码。甲方使用自助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时,应当严格按照自助委托方式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谨慎操作,并注意对委托内容和密码保管。……。由于甲方自己的疏忽或其他过错造成交易密码失密,以致其证券被盗买或盗卖、保证金被盗取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结其资金账户设置了密码,且未告诉过任何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股民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密码,以保障其账户中资金及股票的安全。王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发生时刘某在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服务部,而客户服务部及其中进行交易的电脑并非刘某个人专用,且该电脑也未设置密码,其他人均可使用,交易必须的账号及密码是王某个人保管,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确实获知其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并实施了侵权行为,故王某要求刘某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对于某证券营业部将刘某安置在客户服务部的行为,因法律对客户服务场所没有具体规定,且某证券营业部在客户服务部为刘某配备电脑与王某股票被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要求某证券营业部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律师释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只提供了刘某在股票被“盗卖”时,在操作电脑的房间内,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就是刘某操作的。而且刘某并不认识王某,对王某的账号和密码均不知晓,而该笔操作均是凭密码操作的,王某对此也未举出相应证据。所以王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协议中约定了王某需要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现由其账号和密码登录操作股票买卖交易,其结果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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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童黎萍
  • 执业律所:
    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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